許忠信表示,勞基法規定,勞工每日工作時數應為8小時,可延長加班4小時,但一個月以46小時為上限,但根據監察院在2011年財正糾正文指出,部分事業單位自行規定工作採責任制,導致勞工超時工作卻沒有得到延時工資時,勞委會根本無從據以處罰。
現在工作難找,勞工與企業主訂定聘雇條約時,常處於劣勢,加班不加薪的情形很常見,以致勞工常面臨紛爭、過勞等情形。對此許忠信表示,勞動基準法原是保護、保障勞工的法律,而第84條之1卻成為許多事業單位濫用有關責任制規定,顯然違背立法意旨與精神,且條文內容規定不明確,造成主管機關執法有礙。
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慧玲表示,勞基法第84條之1開始只適用於製造業、營造,後來增加服務業、醫療保建、保全人員等38類,而非全面性適用,針對濫用「責任制」的違法業主,勞委會去年已舉報1萬多家廠商,之後將研究此條文存在的必要性,並進行全面性的檢討改進。
陳慧玲近一步說明,勞基法第84條之1條適用行業,在2009年有3萬多名勞工適用,2010年則有4萬多名勞工適用,但台灣總就業人口約1000萬人,為如此少的比例增列法律,會檢討必要性。
圖說:台聯立委許忠信(左)與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慧玲(右)召開「過勞元兇-責任制」記者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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